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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9號2001年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公告及法律意見書

發布時間:2016-06-13閱讀次數:9356

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01年8月4日在銅峰公司多功能廳召開。會議由董事長陳升斌先生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 3人,代表股份數59,298,000股,占公司總股份10000萬股的59%,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參加了會議。會議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以投票表決的方式,審議并通過了以下決議:

有效票數59,298,000股,同意票59,298,000股,反對票0股,棄權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會議表決權股份的100%,審議通過了變更募集資金投向議案。有關該議案的詳細情況見2001年5月30日、2001年7月5日《上海證券報》。

本次股東大會經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平現場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出席本次大會的人員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大會無股東提出新的提案;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附:法律意見書。

 

                        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1年8月4日


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關于

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安泰達證字[2001]26號

 

 

致: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的有關規定,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接受安徽銅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銅峰電子”)董事會的委托,指派潘平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就銅峰電子200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有關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本律師出席了銅峰電子本次股東大會,審查、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召開過程、表決方式及決議內容等相關文件或行為,現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的要求,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本次股東大會是銅峰電子董事會二屆第六次會議決定召開的。

    2、本次股東大會的提案,由銅峰電子董事會二屆六次會議提出。

3、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于2001年7月5日刊登在《上海證券報》,距2001年8月4日召開本次股東大會,達到30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東大會于2001年8月4日上午9時,在銅峰公司多功能廳召開。其召開時間、地點與會議通知相一致。

 

二、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3名,代表股

59,298,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9 %。經驗證,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資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會議的除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外,還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本律師。

 

三、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通過了《2001年第一次臨時股大會會議規則》、《關于總監票人、監票人提名的方案》;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通過了《變更募集資金投向議案》。其表決程序符合有關規定。

 

四、      結論意見

本律師認為,銅峰電子200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其通知、召集、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及決議內容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所形成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于2001年8月4日在安徽省銅陵市簽署。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   

                         經辦律師:潘  平所